近日,省交通运输厅要求交通系统各施工单位就《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保证金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等在春节前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专项督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制度落到实处,确保交通系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让广大的农民工能够顺利回家,过个温暖、富足的大年!
《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预存入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建立保证金制度,对少数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加大惩罚力度。同时,要求工程项目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在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厅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按照一定标准存入金额,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10万元以上,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且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情节恶劣的就被列为县(市、区)内不良信用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100万元以上,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将被认定为省级不良信用单位。被列为省级不良信用单位的,不能参加全省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投标;州(市)、县(市、区)级不良信用单位不能参加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招投标。
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的任务来抓,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实名管理制度、连带责任制度、支付信用制度、部门联动制度、行政问责制度落到实处,真正发挥“三金五制”制度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作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偿付方案、明确偿付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优先保证春节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好农民工队伍的稳定。
要做好上访农民工接待工作,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级单位对所负责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涉及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下达督办通知到所涉地州项目业主,并责其尽快回复调查情况。此外还需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问题和特征,分析各种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制定完善和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积极化解矛盾,做到处置不激化、事态不扩大,做好舆论引导,切实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要开辟农民工劳动报酬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争议要优先受理,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及时调解和审理。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较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或者欠薪逃匿的,要及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或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并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的应急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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